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抢劫罪2016刑初242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242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河南省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经预谋盗窃后,携带单刃刀1把(属于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白云区增槎路江南市场国产水果一区一号位,在盗取饶某清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52元)时,因被治安人员吕某锋等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陈某为了抗拒抓捕,当场用拳头殴打吕某锋的面部并出示上述单刃刀,后被制服抓获。为证实上述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赃物、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携带凶器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经预谋盗窃后,携带单刃刀1把(属于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到本市白云区增槎路江南市场国产水果一区一号位,在盗取饶某停放在该处的1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52元)时,因被治安人员吕某等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陈某为了抗拒抓捕,当场用拳头殴打吕某的面部并出示上述单刃刀,后被制服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饶某的陈述,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合格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携带凶器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陈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⒈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⒉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⒊赃物已缴获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⒋有前科劣迹及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被羁押2日经折抵后刑期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单刃刀具1把、扳手1把、六菱匙头9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丽虹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