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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022号原告:陈某,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梁某,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计153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龙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昭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