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2022号原告:陈某,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被告:梁某,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计1537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龙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昭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