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涞水县物价局与徐福同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涞水县物价局,徐福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45号之一申请人涞水县物价局地址:河北省涞水县负责人:李树杰被执行人徐福同,男,1963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涞水县物价局与徐福同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福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王金艳(其妻)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安储蓄所的存款3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福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王金艳(其妻)的存款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苏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