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福诉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福,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047号原告雷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德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福诉被告辽源市信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福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雷福负担。审 判 长 孙锡伟审 判 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