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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蒋经伟、夏明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蒋经伟,夏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负责人田庆,行长。被执行人蒋经伟。被执行人夏明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与被执行人蒋经伟、夏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经伟、夏明静给付本金567560.78元。本案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夏明静银行存款126700元。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本次申请执行本金567560.78元。被执行人蒋经伟、夏明静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440860.7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征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