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执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程正马、余基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马,余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016号申请执行人程正马被执行人余基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002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基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基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基云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基云(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4#钞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