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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8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有世申请执行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世,杨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高有世,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桂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高有世申请执行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第6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