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8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有世申请执行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世,杨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8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高有世,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桂花,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高有世申请执行杨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第6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桂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准格尔旗支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