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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会军诉鞠凯、栗晓丽、于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军,鞠凯,栗晓丽,栗晓丽和,于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民初2388号原告:杨会军,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张庄镇南邢村6号。现住址为禹城市张庄镇万人社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金延泽,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凯,男,1972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曲堤镇观音村。被告:栗晓丽,女,1983年6月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顺北村**组。栗晓丽和鞠凯系夫妻关系。被告:于继承,男,1967年12月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文化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德城区德兴南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原告杨会军与被告鞠凯、栗晓丽、于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会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延泽,被告于继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凯、栗晓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责任偿还借款给原告23万元及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借给第一、第二被告款共计25万元,偿还了2万元,第三被告于继承出具连带保证书,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鞠凯、栗晓丽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于继承辩称,该笔借款应由借款人鞠凯偿还,其已经替鞠凯还款3万元,其作为担保人愿意积极配合原告让借款人鞠凯、栗晓丽还款,认可借据上是签名为自己所签,当时给钱时本人不在场。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鞠凯、栗晓丽夫妇向原告杨会军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用于工程材料的采购,借期十五个工作日,于2016年1月26日全部还清,如逾期还不清,按日加收借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借款依鞠凯打的欠条或银行汇款凭证为准。担保人于继承。2016年2月5日,被告于继承保证“鞠凯借杨会军贰拾伍万叁月底不还由担保人于继承偿还”。25万元原告分2次给付被告鞠凯,一次15万元,一次10万元。借款后被告于继承偿还原告3万元,鞠凯、栗晓丽偿还给原告2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鞠凯、栗晓丽,担保人于继承打的欠条、保证、证人鲁振强、王福利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杨会军与被告鞠凯、栗晓丽之间的借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鞠凯、栗晓丽提供了借款,被告鞠凯、栗晓丽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鞠凯、栗晓丽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鞠凯、栗晓丽偿还借款23万元及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和利息的支付问题,本案原、被告约定的是“按日加收借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超出了年利率2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超出部分的违约金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三被告已共计还款5万元,原告主张2万元冲抵本金,原告起诉主张借款2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余款3万元依上述法律规定应先冲抵实现债权的费用及违约金和利息。被告鞠凯、栗晓丽未到庭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被告于继承作为保证人亦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鞠凯、栗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会军借款2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3万元)。二、被告于继承对被告鞠凯、栗晓丽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继承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鞠凯、栗晓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鞠凯、栗晓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君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