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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古进平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进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0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进平,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1999年至2003年9月任阁楼镇殿头行政村村委会会计,2005年8月至2015年4月担任殿头行政村村委会会计。2015年6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日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陕宜检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世宏、张小平、古海红、古进平犯贪污罪一案,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被告人古进平的贪污行为,因法律修改原因,决定对被告人古进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古进平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古进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袁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