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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春英与姜德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英,姜德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民初3135号原告:梁春英被告:姜德馨原告梁春英与被告姜德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春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姜德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姜德馨以经商急需资金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梁春英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姜德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他表示会尽快还款20000元给原告。本院认为,姜德馨承认梁春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梁春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虽然没有对借款期限做出约定,但被告经催告应及时返还借款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德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春英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姜德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谭孟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卓贤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