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宗军民与金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军民,金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宗军民,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金莉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军民与被执行人金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金莉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宗军民借款29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金莉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