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民终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袁希峰与王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西武,袁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民终2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希峰。上诉人王西武因与被上诉人袁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西武,被上诉人袁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西武上诉请求:调查了解收集证据,重新判决此案。事实和理由:一审只凭一纸借条随意下判,判决借条日期利息、收取利息及以后要求利息都有矛盾。请调查王西武还袁希峰钱当天中午是否喝酒,进而推理判断。调查袁希峰的社会地位、经济来源、处人处事并推理分析。袁希峰辩称:王西武借袁希峰2000元,约定使用一年,利息2分,还钱时王西武先还1000元及利息480元。王西武还剩1000元未还,当时向袁希峰出具一张借条,借条上写明日期及金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希峰、王西武均为同村村民,2014年11月20日,王西武向袁希峰借款2000元,并给袁希峰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11月,袁希峰要求王西武还款,王西武偿还1000元及利息480元,余款1000元,王西武给袁希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借袁希峰现金壹仟圆正(1000元)(月息二分),此据:王西武。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现袁希峰向王西武催要借款1000元,王西武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袁希峰持有王西武出具的借条向王西武主张权利,且袁希峰的陈述符合事物发展的常态,对王西武未偿还袁希峰1000元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日期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而根据袁希峰诉状中陈述王西武于2015年偿还1000元的事实,借条上的日期应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王西武辩称只给袁希峰出具借条未实际取得现金,因王西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袁希峰请求王西武偿还借款10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王西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袁希峰借款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0‰自2015年11月21日始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袁希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西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王西武与袁希峰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袁西峰应否承担偿还责任。2014年11月20日王西武借袁希峰2000元,2015年11月,王西武还袁希峰部分借款及利息,并于还款当天就剩余未还借款向袁希峰出具新的借条,王西武应承担偿还借条载明款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西武辩称其还清袁希峰借款后,因需要又向袁希峰借款,出具借条后,忘记向袁希峰索要款项,袁希峰未交付借款,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其称事后未向袁希峰索要借条,亦不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王西武的辩称不予采纳正确。王西武上诉要求法院依据推理来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西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西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张虹良代理审判员 朱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