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金互助会与毛瑞钦、徐艳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毛瑞钦,徐艳,黄建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902号原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镇前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9516393-6。负责人:徐松迪。委托代理人:徐旭衍,男,系原告职工。被告:毛瑞钦,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徐艳,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黄建德,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为与被告毛瑞钦、徐艳、黄建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毛瑞钦、徐艳偿还原告投放金本金5万元及占用费(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月费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黄建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毛瑞钦、徐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被告毛瑞钦、黄建德系原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会员。2015年4月21日,被告毛瑞钦向原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申请投放金5万元,为此,原告与被告毛瑞钦、黄建德签订编号为(2015)保投字第012001号《保证投放金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毛瑞钦投放互助金5万元,投放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投放金占用费率为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占用费,投放金本金至投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黄建德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毛瑞钦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投放金本金、占用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担保期限为投放金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作社资金互助会向被告毛瑞钦交付投放金5万元,被告毛瑞钦向原告出具投放金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毛瑞钦仅支付占用费至2016年3月20日,至投放期限届满后,被告毛瑞钦未返还投放金本金5万元,也未支付剩余占用费。被告黄建德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瑞钦、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文成县西坑畲族镇西南油茶种植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投放金本金5万元及占用费(从2016年3月21日起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建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毛瑞钦、徐艳、黄建德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茂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