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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得培与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培,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785号原告:赵得培。被告: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原告赵得培与被告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得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得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得培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