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5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赵得培与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培,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785号原告:赵得培。被告: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林。原告赵得培与被告苏州秉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得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得培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赵得培负担。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