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98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金沙兴农水泥制品厂与金沙县顺通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兴农水泥制品厂,金沙县顺通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98执598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兴农水泥制品厂。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营者陈利林,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金沙县顺通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法定代表人:刘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沙兴农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金沙县顺通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顺通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金沙兴农水泥制品厂货款人民币381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4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沙县顺通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勇代理审判员 孙 迅代理审判员 龙明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