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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216号

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星沙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周求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在2016年7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货款716267.88元、违约金89280元,并以716267.8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承担从2015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681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丰沃达医药物流(湖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