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莫文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2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文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天峨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文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婕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莫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莫文明窜到天峨县人民医院综合楼负一楼停车场,打开覃某1的桂M×××××黑���蓝鸟轿车车门,盗走车上的一个睡袋、三根鱼竿、两个支架竿、一个钓鱼伞地插、一把钓鱼伞、一把蓝光电筒、一个灯头、两小包物品。经天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为2034元。2、2016年3月26日凌晨5时,莫文明窜到天峨县明源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寻找作案目标,在停车场发现一辆棕色轿车内有一个望远镜,其用一根钢管砸破该轿车车窗,盗窃车内的望远镜、一个头灯及一件上衣外套。经天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望远镜价值1280元、头灯90元、外套价值468元,被盗物品总价值1838元。3、2016年4月14日凌晨,莫文明窜到天峨县六排镇塘英九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停放在天峨县六排镇九龙便捷酒店门前的一部红色轿车后排上有一个黄色的挎包,其用弹弓弹破车窗玻璃,盗走该���包,包内有一些发票、一本笔记本,其把包丢在旁边的小竹林里,经天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挎包价值200元。以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覃某1、覃某2、黄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黄某2、黄某3、华某、陆某、韦某、兰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文明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盗窃价值人民币4072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文明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莫文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盗窃的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在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被告人莫文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盗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即[法释(2000)4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龙园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卫益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