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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破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破3号之一申请人: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3号2号楼第三层西边3间。法定代表人:陈伟。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歌电子公司)以与债权人杭州浙大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华泰公司)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浙大华泰公司对如歌电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及以张贴、登报等形式发布公告,通知如歌电子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止2016年9月29日债权申报期届满,仅有债权人浙大华泰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因如歌电子公司股东陈伟、金辉辉已向浙大华泰公司清偿如歌电子公司所欠货款204000元,如歌电子公司仅欠浙大华泰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及利息未付,故双方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浙大华泰公司同意免除如歌电子公司剩余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处理完毕。本院认为:如歌电子公司、浙大华泰公司签订《债权债务和解协议》及向本院递交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申请人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浙大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达成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二、终结申请人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杭州如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董 文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代理审判员  金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继萍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