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薄云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薄云仕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262号原告:大同市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同市南环路西延段东侧庞大汽车园林文化广场。法定代表人:冯长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云仕,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薄云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华菱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计4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雁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