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杜秀粉与长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秀粉,长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27行初38号原告杜秀粉,女,汉族,1955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长垣县公安局,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路北。法定代表人封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媛媛,长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原告杜秀粉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治安行政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在2016年7月11日听人说中央巡视组领导在黄河迎宾馆接谈上访人反映问题并解决问题,我就同家人一起来到了黄河迎宾馆。在门前接待的车上登记了身份证。我被送到省信访局门口,就被长垣县信访局的人拉走了,翟存方把我拉到一个宾馆,之后我就被芦岗乡派出所带到公安局问了经过,就以非法上访拘留。我不服长公(芦)行罚决字(2016)0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依法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决。被告辩称:我局做出的长公(芦)行罚决字(2016)0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长垣县芦岗乡西陈村陈培堂、三清观村杜秀粉、王辛庄村张玉玲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7时许乘坐大巴车到河��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相关问题,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其他地区的上访人员说:“中央巡视组的工作人员在郑州黄河迎宾馆接待”,随其他地区的上访人到郑州黄河迎宾馆,下午陈培堂、杜秀粉、张玉玲在去郑州市黄河迎宾馆途中遇见杨守穗,陈培堂、杜秀粉、张玉玲、杨守穗在郑州市黄河迎宾馆以找中央巡视组为由非法上访,影响了该单位的秩序,后陈培堂等四人被芦岗乡政府工作人员翟存方等人带回。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明材料、上访人员依法打击建议书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依法对杜秀粉做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并于当日对申请人杜秀粉依法予以执行。经审查,原告杜秀粉对被告长垣县公安局的长公(芦)行罚决字(2016)08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河南省公���厅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公安厅已于2016年8月2日依法受理,原告杜秀粉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杜秀粉在向河南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后又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河南省公安厅先于我院受理,故应当由河南省公安厅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秀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孙玉霞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