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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诉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电器电材厂,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596号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张家庄***号。法定代表人曹高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英娟,高雄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法定代表人黄茂辉,总经理。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长安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徐福茂,总经理。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诉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诉称,2012年2月1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万年路批发市场一、二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原告所有的万年路批发市场一、二层消防工程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原告按照约定向第二被告支付了工程款,但第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拖延工期,直到2013年4月才施工完毕。现第二被告施工的该工程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该工程无法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向被告减少支付工程款1566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300元,赔偿金50350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相关资料。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2012年2月1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万年路批发市场一、二层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二被告为原告所有的万年路批发市场一、二层消防工程进行消防工程施工。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健身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且西安仲裁委员会已经就双方的该争议做出了西仲裁字(2016)第43号的裁决,故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电器电材厂的起诉。诉讼费5579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航舰代理审判员  钟 茜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