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4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莱阳市谭格庄小观园酒店与王喜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阳市谭格庄小观园酒店,王喜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4398号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小观园酒店。住所地:莱阳市谭格庄镇驻地。经营者:张日力。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钦鹏,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喜新(曾用名王希新)。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小观园酒店与被告王喜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饭费292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酒店期间,被告到原告处多次就餐,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所欠饭费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经营酒店期间,被告到原告处多次就餐。2016年年初原告酒店不再经营了,原告经营者张日力找被告催要尚欠的饭费。2016年1月20日双方对帐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饭费贰万玖仟柒佰陆拾元正。¥29760.00,王希新,2016年1月20号。原告主张起诉时主张29260元是笔误,不再增加诉讼请求,仍主张29260元。以上事实,有原���陈述、欠条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多次在原告处享受餐饮服务,理应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凭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饭费292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和反诉权利,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喜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莱阳市谭格庄小观园酒店餐饮费用292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