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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102号张缘与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缘,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缘,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姜,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天威路588号。法定代表人:吕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毅,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初71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张缘与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6)川03执102号张缘与四川龙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自贡市大安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毅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