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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乔桂民与李东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桂民,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乔桂民,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西段和美地小区9号楼,身份证号码:150402196007251713。被执行人:李东,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露天矿二部院内,身份证号码:150403197608162012。本院在执行乔桂民申请执行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