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乔桂民与李东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桂民,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21号申请执行人:乔桂民,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西段和美地小区9号楼,身份证号码:150402196007251713。被执行人:李东,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露天矿二部院内,身份证号码:150403197608162012。本院在执行乔桂民申请执行李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