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柳静布业商行,住所地:瑞安市。经营者:柳静,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陈国岳,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被执行人:王群,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柳静布业商行与陈国岳、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陈国岳、王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瑞安市柳静布业商行也未能提供陈国岳、王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瑞安市柳静布业商行发现陈国岳、王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