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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占发、韩建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占发,韩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463号之一申请人:胡占发,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被申请人:韩建生,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申请人胡占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建生在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执424、425号案中案件款10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胡占发以自己所有的冀J×××××号行驶证复印件及冀J×××××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申请人韩建生在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执424、425号案中案件款10万元二、扣留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