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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晓辉申请执行王玉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辉,王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辉。被执行人王玉芝。申请人王晓辉申请执行王玉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辽14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被执行人王玉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账户的存款按着执行标的强制扣划了10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玉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