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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591号之一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1158号。法定代表人:部孝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雪雷,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187室。法定代表人:赖富荣,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0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6290元,由上海申御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新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