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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金田与刘佩芝、刘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田,刘佩芝,刘玲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859号原告:赵金田,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佩芝,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刘玲芝,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赵金田与被告刘佩芝、刘玲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赵金田依据刘佩芝于2012年7月1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主张的权利,已经在本院(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载明,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金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伟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