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平与艾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艾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艾小峰,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平与被执行人艾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和证券开户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涛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