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左延明与被告佟福田、王大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延明,佟福田,王大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436号原告:左延明。被告:佟福田。被告:王大鑫。原告左延明与被告佟福田、王大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左延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新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