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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左延明与被告佟福田、王大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延明,佟福田,王大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436号原告:左延明。被告:佟福田。被告:王大鑫。原告左延明与被告佟福田、王大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左延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新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