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建康与刘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康,刘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民初1456号原告:李建康,男,1959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刘德建,男,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李建康与被告刘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德建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自2016年2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5日,被告刘德建父亲刘德荣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2月6日归还,未约定利息。刘德荣到期未归还借款。刘德荣于2016年2月9日因车祸身亡,被告刘德建继承了刘德荣的遗产。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刘德建辩称,原告起诉被告父亲刘德荣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不是事实。被告父亲生前从未做过生意,也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的借条不是被告父亲所写,原告所依据的2016年1月25日写有借款人刘德荣的借条,该借条上的签名和内容都不是被告父亲的笔迹,是假的。被告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这张借条进行笔迹鉴定,还被告及被告父亲一个公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被告刘德建父亲刘德荣向原告李建康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2月6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刘德荣未归还借款。后刘德荣车祸身亡,遗产由其子刘德建一人继承。原告多次向被告刘德建催还上述借款,被告未还。原告李建康向本院起诉后,被告刘德建申请鉴定。本院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经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通知被告预交鉴定费用,但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向本院申请鉴定后,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即借条是否刘德荣所写)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父亲刘德荣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刘德荣死亡后,被告继承遗产依法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刘德荣的债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逾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建应当在继承刘德荣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康借款1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2月7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利率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德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智裕人民陪审员 钟桃光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泉香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