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1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吕智慧与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华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智慧,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华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115-5号原告:吕智慧,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漯河郾城区嫩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俊周,该公司经理。被告:华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嫩江路。法定代表人:周同良,该公司经理。原告吕智慧诉被告漯河市利思达商贸有限公司、华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吕智慧于2016年10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智慧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智慧撤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许凤梅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