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78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郝卫东申请执行王雅楠、邢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卫东,王雅楠,邢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78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郝卫东,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雅楠,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杭锦后旗政协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邢文英,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26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文英在陕坝农商行西环路分理处有存款10600元(卡号:6217370090300367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文英在陕坝农商行西环路分理处的存款10600元(卡号:6217370090300367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凯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