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5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孔者麻录与被告韩阿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者麻录,韩阿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5民初134号原告孔者麻录,男,回族,1983年11月7日生,青海省民和县人,农民,住本县清水乡木场村54号。委托代理人马有清、韩雪梅,系循化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阿力,男,撒拉族,1969年5月1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街子镇孟达山村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者麻录与被告韩阿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者麻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者麻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