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咏群与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咏群,王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32号原告:吴咏群,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孙予皖,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吴咏群诉被告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王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