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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咏群与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咏群,王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5832号原告:吴咏群,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孙予皖,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吴咏群诉被告王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王静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