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83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与曹于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曹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迎宾大道***号。代表人李祖新,经理。被执行人曹于龙,男,生于1957年3月23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曹于龙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132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