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艳与衡水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衡水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044号原告:刘艳,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81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40703-0。法定代表人:XX,常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诉被告衡水金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桂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