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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胡占红与黄书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占红,黄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财保42号申请人胡占红,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申请人黄书杰,男,汉族,住沙河市。申请人胡占红与被申请人黄书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黄书杰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占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黄书杰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申静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元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