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与被执行人武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武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964号申请人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刘鹏,经理。被执行人武家福,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4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武家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欠款11746元。逾期被告武家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家福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武家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武家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安市东京城镇农发种子商店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