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李小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民,李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沈��民,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被执行人:李小娇,女,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东联乡。本院在执行沈建民与李小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娇银行存款477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