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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李小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民,李小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843号申请执行人:沈��民,男,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被执行人:李小娇,女,汉族,住安徽省义安区东联乡。本院在执行沈建民与李小娇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娇银行存款4771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