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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爱林与迟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林,迟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1928号原告:李爱林,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高彦,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国际,男,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原告李爱林与被告迟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林及委托代理人高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爱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称其所开设的麻将馆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张,约定月利息为3%,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16日。至今,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借款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置之不理。迟国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形式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2016年3月1日被告称其所开设的麻将馆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并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载明:”今借李爱林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起始日:2016年3月1日,还款日2016年3月16日,月利率:3%。借款人:迟国际,身份证号:,2016年3月1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造成纠纷责任在被告。被告迟国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40000元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月利率为3%的约定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人民法院支持最高的利率为月利率为2%,因此,对原告请求的3个月的利息按月利率为2%计算为36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迟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爱林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迟国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