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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倩与李文生、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李文生,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字第1907号原告刘倩,女,汉族,1982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付洪涛、霍文君,开封市龙亭区大兴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文生,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中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6228A。法定代表人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泰山,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生,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1719H。负责人于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富,王东升(实习),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倩诉被告李文生、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开封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倩的委托代理人付洪涛,被告李文生,被告京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泰山,被告人保财险开封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富、王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倩诉称,2016年6月11日被告李文生驾驶豫B×××××小型客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城路与西环路由北向西交叉口北口时,将驾驶电动车的原告刘倩撞伤,车辆损坏。原告被送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2天。开封市公安局梁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文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310.8元,误工费3603.2元,护理费3411.2元,营养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交通费400元,车辆损失费600元,等各项共计:15605.2元。因二次医疗费支出原告刘倩依法增加医疗费1421.29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15天)1689元,护理费(15天)1599元,共计15009.29元。原告刘倩增加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总额为30614.49元。被告李文生辩称,发生事故是事实,原告刘倩怀孕被告李文生不知道。原告刘倩第二次费用,被告李文生不应补偿。被告京通公司辩称,原告有挂床现象,事故车辆投保全险,应该有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二次住院也没有告知被告。被告人保财险开封公司辩称,认可本案保险事实,愿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刘倩第一次住院也没有说怀孕的情况,住院32天也没有说明怀孕的情况,用药不是外伤用药,且存在挂床现象。第二次没有住院也没有依据,我们只针对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护理费用过高,交通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被告李文生驾驶豫B×××××小型客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城路与西环路由北向西交叉口北口时,与刘倩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刘倩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刘倩受伤后入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2天,于2016年7月13日出院,刘倩支出医疗费6310.8元。开封市公安局梁苑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文生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7月31日刘倩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宫内早孕,经手术治疗,刘倩支出医疗费1421.9元。本院依法认定刘倩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6310.8元,凭票据实计算;2、营养费320元,每天10元,计算32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每天30元,计算32天;4、误工费3603.2元,依据刘倩月实际收入计算;5、护理费2496.18元,依据本院所在地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结合原告刘倩住院32天的事实计算;6、交通费300元,考虑到本案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倩确需交通费支出,本院酌定300元。7、车损600元,凭维修发票据实计算。上述七项合计14590.18元。另查明李文生驾驶的豫B×××××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开封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止。本案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纠纷成讼。本院认为,李文生驾驶豫B×××××小型客车与刘倩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刘倩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文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因该事故给原告刘倩造成的损失,李文生应当予以赔偿。因李文生驾驶豫B×××××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开封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应由人保财险开封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刘倩在该事故中的损失共计14590.18元,没有超出保险限额,由人保财险开封公司予以赔偿。李文生、京通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刘倩的二次刘倩医疗费用支出不显示与该事故的因果关系,请求本案被告赔偿,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刘倩请求的赔偿数额超出本院认定部分,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倩医疗费6310.8元、营养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误工费3603.2元、护理费2496.18元、交通费300元、车损600元,合计14590.18元。二、驳回原告刘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65元,由被告李文生承担165元,原告刘倩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张丹丹审判员  王辰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