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立发与徐加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发,徐加学,朱啟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4786号原告朱立发,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徐加学,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第三人朱啟学,1952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系原告朱立发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发诉被告徐加学、第三人朱啟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发于2016年10月11日以“因诉讼中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诉讼中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朱立发承担。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