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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工业园卧龙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劲松、段爱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16号。法定代表人:边玉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利,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芝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受让的烟台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大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