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执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诉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2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陈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云,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彭洪飞,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川0311执保222号保全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市金盛达机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自贡中至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6227.5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代理审判员 喻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红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