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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昌盛与被告何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盛,何贤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409号原告:陈昌盛,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何贤光,男,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原告陈昌盛与被告何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昌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昌盛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何贤光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昌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陈昌盛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