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昌盛与被告何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盛,何贤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2409号原告:陈昌盛,男,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何贤光,男,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原告陈昌盛与被告何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昌盛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昌盛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何贤光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昌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陈昌盛负担。审判员 纪 炳 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婷(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