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086号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1310室。
法定代表人:孙秀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天津优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扫铺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2106室。
法定代表人:赵忠东。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扫铺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牍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冯 震
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