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民初781号原告:赖某甲。被告:连某。原告赖某甲诉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连某还债250000元;二、判决连某负担子女抚养费35000元;三、判决离婚。事实与理由:一、本人和妻子连某在广东广州办工厂,因资金周转需要,在银行贷款5万元,跟亲戚朋友借款共21万元,现要求被告连某与我共同偿还债务。二、2014年6月工厂停办,本人和连某在广州白云区分别为个体老板工作,当年12月份,本人先回到乐昌,连某继续在广州工作,大约在2015年1月底,本人打电话给她,却联系不上。后本人亲自去广州找她,也找不到,遂在广州公安部门报了案。三、后来才知道连某跟别的男人逃跑了,丢下了一双儿女和年迈的母亲。对小孩不闻不问,音信全无。被告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四、要求判决连某偿还债务和抚养费,并且判决本人同连某离婚,终止婚姻关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证明合法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三页,证明小孩户籍信息;3、《借条》九页(复印件),证明债务事实存在;4、《报警回执》一份,证明被告失踪的事实;5、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黄石)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告知书》各一页,共同证明我与被告一起开办工厂,同时证明因工厂倒闭欠下巨额债务;6、《照片》一张,证明被告有外遇。被告连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XXXXX年下半年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女,分别取名为赖某乙、赖某丙。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要处理。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在广州工作,感情良好。XXXX年XX月底,原告因临近年终,故独自一人先回到乐昌。XXXX年底,被告忽然失踪。后原告到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派出所报警寻人,但至今无果,现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还债250000元;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35000元;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应平均分担夫妻债务250000元,并须支付两小孩从出生至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共35000元。此外,原告表示其系因被告失踪,至今无法联系被告,才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本院要求原告庭后五日内提供借条原件予以核实,但原告未提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忠实,互帮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对子女,且夫妻共同奋斗多年,可见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是因被告失踪才来法院起诉离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告对被告还是存有夫妻感情的。原告盼望被告能够早日归家的心情本院能够理解,但寻人还得与警方积极配合。虽目前被告暂时失联,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出走,且原告与被告分居的时间尚未达到两年。在婚姻生活中,因性格和处事方式的差异,夫妻双方发生争吵是婚姻生活中所难免的,夫妻双方应该彼此尊重、理解、体贴,各自调适好自己的性格和处事方法,互敬互爱,互尽夫妻义务,这样才能保持婚姻的完整,只要双方能顾全大局,相信是可以保障正常圆满的婚姻。原告虽提出离婚,但是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另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偿还250000元借款,本院要求原告在庭审结束之后的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借条原件予以核实,但原告未提交,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对此债务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连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强审 判 员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何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