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13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钱与被执行人郝补存、田彦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钱,郝补存,田彦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370-1号申请执行人郭钱(又名郭钱小),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郝补存,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田彦萍,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郝补存妻子,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郭钱与被执行人郝补存、田彦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郝补存、田彦萍送达了执行申请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人郭钱蔬菜款82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30元,执行费1137.5元。申请��行人郭钱于2016年10月14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1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